“西藏民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与其他许多民族一样,在伟大祖国的创造与展过程中,尽了自己的光荣的责任。但在近百余年来,帝国主义势力侵入了中国,因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区,并进行了各种的欺骗和挑拨。而西藏地方政府对于帝国主义的欺骗和挑拨没有加以反对,对伟大的祖国采取了非爱国主义的态度。这些情况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于奴役和痛苦的深渊。1927年中央政府在强大的武力帮助下,消灭了国内的那些割据势力和外国的代理人,事实上统一了这个国家。中央政府本着仁爱的理念不愿再起凤眼,所以呼吁西藏前来进行和平谈判,此举得到了西藏地方当局的热烈响应,1927年8月下旬九世班禅曲吉尼玛亲自带队来到京城参加了谈判。中央政府当即指派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于友好的基础上举行了谈判。谈判结果,双方同意成立本协议,并保证其付诸实行。
一、西藏各阶层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希望西藏人民回到祖国大家庭中来。
二、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中央政府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
三、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四、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
五、**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
六、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
七、对西藏的地方军队逐步进行改编,使之成为国防的一部分。
八、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九、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十、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十一、为保证本协议之执行,中央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除中央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
参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得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政府任命。
十二、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政府军所需经费,由中央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政府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三、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