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巴金老人的《随想录》,我早就撰文批评过它的缺乏深度,内中的忏悔是飘着的,许多说法根本就没有谈到点子上。
但即便如此,即便是巴金这样地位与声名的人,一部《随想录》的出生开始也费尽了周折,你还能期待其它更有深度的文章吗?
这就涉及到以下一个问题:让你自由忏悔时,你有这个能力吗?
实在地说,余秋雨即使愿意忏悔,我看也不一定就能悔出什么名堂出来,他的资质似乎并非思想型的人,而是“演员”型的文人,所以,忏悔多半是飞扬的、不着边际的。
那一代文化人已如此不堪,普通民众在多年的教化之后,更仅仅剩下一条筋,在这种情形之下,所谓“全民共忏悔”大概只能是我们的愿望,而无法付诸行为。在这样的现实面前,秋雨先生想快快乐乐地跨越新世纪,亦无不可。这也是今天的我们需要面临和认可的现实。
《我们有罪,我们忏悔》的片面或缺空不难发现《我们有罪,我们忏悔》一文的片面或缺空之处。
首先在“谁来忏悔”这个问题上未予分清。因而,余杰一再强调巴金老人所提倡的“全民共忏悔”,不仅大而无当,而且很不现实,更没有这个可能——巴老的倡议是何等苍白无力!事实上,观诸先生的一生,他向来很少提出过什么精确而正确、经得住认真推敲的主张,毕竟他是凡人,是文人,不是思想家,说“大话”怪不得他,怪只怪那些太把他的话当真,不加辨析与纠正的人——这些人的思想尚不如巴老,这才把它当真,因此,我还是谁都不怪吧。
其次是“向谁忏悔”。按照上文分析,有的忏悔可以公开,而大多数是毫无必要与可能的。
事实上,人们时时面对的只是自己的良心。良心使我们觉得自己有罪感,但这种罪感是“隐私”,即使罪犯也有这样的隐私,隐私需要尊重,否则就很可能导致恐怖与灾难。
“文革”时期是最不尊重个人隐私的,它强迫人们进行心灵的“净化”,“恨斗私字一闪念”。
因而,忏悔既需自觉,更需自愿。
具体到余秋雨身上,如果他执意不愿忏悔,或者他觉得没什么好忏悔,那也是他的权利,谈不上人品恶劣与否。因为,“要得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他所做的每一桩大事,记录都在,不入历史则罢,进入历史的人总有一个盖棺论定的时候,干下的祸事并非谁想掩饰就掩饰得了的。多少帝王将相身后都留下了千秋骂名,人为的掩饰或者虚假地忏悔一通大概只能欲盖弥彰。
第三,我们不忏悔,还是我们不能忏悔?
余杰说,二十世纪一次次残酷的政治运动,夺去了几千万人的生命,尤其是最优秀的知识分子的生命。对此,“我们却没有作出任何有分量的反思来。我们在跨越新世纪的门槛的时候,企图将这四道伤痕抛弃在旧世纪,但这能做到吗?假如忘却灾难,对未来意味着什么呢”。
在这里,余杰已经因果颠倒了——谁意识不到这一点?许多人早就意识到了、提倡过了,问题是大家都无能为力。
连巴金老人那样温暾的“忏悔”都差点出不来,余人的作为或极限也就可想而知了。要不然多少年前就有人说李泽厚等人“聪明”呢!
中国人的确并不是都傻,常识性的东西之所以成为一种隐讳,不再当作常识,其“罪恶”怎么能归咎于“无权无势”的文人,说他们没有反思呢?阿Q只敢羞辱小尼姑,赵四老爷是不敢的。
何况,知识分子在当下已是如此不幸,有几位能风光风光,长了不少知识人的志气,所以,知识人内部实在不该“斗”来“斗”去,那样会让大家忽略了真正的“流氓”——真正的流氓会在一边起哄、嗤笑。
单拿余秋雨来说,今天他连做流氓的资格都不具备,“搞”他实在叫我“心疼”——虽然他的皮肉不瘦,但也经不住啊!
第四,刑事意义上的“罪”与宗教意义上的“罪”应予分别。
我们说每个人都是不足的,人性里都含有相当大的“罪性”,这种“罪性”是相对于理想状态而言的,因此是宗教意义上的,这时的忏悔,面对的只是自我,至多再加上一个非人格化的、纯精神上的“上帝”。严格限制了这一点,灵魂方能自净与自救。
所以,只要这种“罪性”没有给他人带来“刑事”
意义上的危害或损伤,那就是“合理”的,不必追究的。
可是,一旦它发放出来,对他人造成了“刑事”意义上的危害或损伤,那么,此人就已构成犯罪,这时候仅仅“忏悔”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也必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余杰对此却毫无辨别,所以他才说我们都有“罪”。
为什么都有罪呢?
余杰说“人有罪因为人的有限性”。在新约圣经中,“罪”是指“失去了目标,”“罪就是完美的亏损,是美善的扭曲,是美好关系的破坏。人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是有罪的。一个人如果承认了自己的有限性,就承认自己是一个有罪的人。”“‘罪’是由人的有限性决定的、人生而有之的一种状态”。所以,软弱的人有罪,强悍的人也有罪,歌德和拿破仑都同样地有罪——强悍之罪,表现在天才身上,是狂妄自大,表现在农民身上,是打破生命的秩序,表现在市民身上,是害怕自由的责任。
进而,他又举鲁迅作证,认为鲁迅比我们伟大,就因为只有他才真正意识到了这一点。
依照余杰的本意,他在这里所言的“罪”当然是相对于理想状态而言的,属于宗教意义上的——他文章的大题目“我们有罪,我们忏悔”中的“罪”以及小题目“我们为什么有罪”中的“罪”指的都是这一意义上的。
从这一意义往前推下去,他呼吁我们都应该忏悔。
这本来无可厚非,可是现在就出现了几个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这里的“罪”与刑事意义上的“罪”相互混淆,因为他在文章里所列举的有关“罪”的事例,恰都是刑事意义上的,而不是他所说的“生而有之”的“有限性”,比如,奥斯维辛的烟囱、南京大屠杀、苏联的古拉格群岛、红色高棉屠刀下的白骨以及文化大革命中的鲜血以及鲁迅《狂人日记》中的“吃人”等等,这里面的“罪”岂是什么“生而有之”?
而且,余杰把所有这一切“罪”混为一谈以后,刑事罪犯们似乎只要忏忏悔也就够了——这样,他就把罪犯们从中开脱出来,指向了一条避重就轻的逃遁之路。
可见,面对深重的历史与现实灾难,我们的确需要忏悔,然而,忏悔是有极为苛刻的条件限制的。具体到“文革”,几个文人的忏悔无济于事。余秋雨除了比旁人有名外,并没有比他的同时代人多出什么。
从他的“不忏悔”上,倒是引出了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值得所有知识分子时时警戒与警惕,这就是在任何情况下,我们的人格与精神独立都是必不可少的,丧失了这个主心骨,在多数状况下,我们将被塑造成不仁的小人、贱人、恶人、奸人或非人!
“文革”给予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总结它首先需要耐心,其次才是勇气。但国人欲想完全消弭它的灾难性影响,则非单单一个忏悔就能行。
忏悔已不足,何况是几个小文人无力的忏悔呢?
2000年3月17-19日,北京。